二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之案件,經通知法院預備全程到庭者,該案件於地方法院審理時,原則上由原起訴檢察官全程到庭,但已實施專責到庭之檢察署由專責到庭之檢察官全程到庭。書記官應於起訴送審前依檢察官指示先行影印重要相關卷宗證物,及留存起訴書乙份以備檢察官日後到庭使用。送審案件卷面上並應加蓋「本件全程到庭」戳記。
根據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第2條,地方法院審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的案件時,通常由原起訴檢察官全程到庭,但如果已經實施專責到庭的檢察署,則由專責到庭的檢察官全程到庭。整理起訴案件之書記官應在送審前依照檢察官的指示影印重要相關檔案證物並保留一份起訴書以供檢察官未來到庭使用。在送審案件的卷面上應加蓋「本件全程到庭」戳記。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司法院全文公報,100年11月第5743號,251-25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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