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法院對於前述全程到庭案件,於審判期日前之調查證據程序,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三項規定,將訊問之日、時、處所預行通知檢察官。
根據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第3條的規定,對於前述全程到庭案件,法院應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72條第2項和第276條第3項的規定,預先通知檢察官訊問的日期、時間和地點。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2條第2項的規定,法院應將訊問之日期、時間和地點預先通知檢察官。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76條第3項的規定,檢察官應於接獲通知後的三日內,回答是否派員到庭,並依法檢疊做出書面通知。 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根據最新的《法院、檢察署實施檢察官全程到庭聯繫要點》修正案,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72條和第276條的規定,法院在審判期日前對於全程到庭案件,應提前通知檢察官參加訊問。例如,在一起刑事案件中,法院在審判期日前的某天向檢察官發出通知,要求檢察官在特定日期、時間和地點出席訊問,以便調查證據。檢察官應於接到通知的三天內回答是否派員到庭,並依法提供書面通知給法院。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