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專利及商標註冊作業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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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智慧財產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大陸地區申請人檢附身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 大陸地區申請人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使用簡體字者,智慧財產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檢附正體中文本。 大陸地區申請人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智慧財產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應經行政院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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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專利及商標註冊作業要點第5條的規定,當智慧財產專責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通知大陸地區的申請人檢附身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如果大陸地區的申請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文件是使用簡體字,專責機關也可以要求檢附正體中文本。此外,當專責機關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通知申請人應經行政院指定的機構或委託的民間團體進行驗證。想進一步瞭解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專利及商標註冊的作業要點,可以參考大陸地區智慧財產局的相關資料或指導文件。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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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