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專利及商標註冊作業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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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陸地區申請人應具備之申請文件使用簡體字者,應於智慧財產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補正正體中文本;屆期未補正者,依專利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或商標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申請專利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以簡體字本提出,且於智慧財產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補正正體中文本者,以簡體字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未於指定期間內補正者,申請案不予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簡體字本視為未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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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所提供的資訊,大陸地區申請專利及商標註冊作業要點第4條提到下列內容: 1. 大陸地區申請人應提交正體中文的申請文件。如果使用簡體字,則需要在智慧財產專責機關指定的期間內補正正體中文本。 2. 如果在指定期限內沒有補正,根據專利法第17條第1項或商標法第8條第1項的規定,專利申請或商標註冊申請將不會被受理。 3. 申請專利時,如果申請書、申請範圍或圖式使用了簡體字,且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為正體中文本,則以簡體字本提出的日期作為申請日。如果在指定期限內沒有補正,則視為未提出申請。 4. 如果在處分前補正,則以補正的日期作為申請日,並視簡體字本為未提出。 根據上述資訊,我們可以得出大陸地區申請專利及商標註冊作業要點第4條的解釋。
- 第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第八條第一項條文
- 專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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