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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專利及商標註冊作業要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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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陸地區申請人在臺灣地區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專利、註冊商標及辦理有關事項,應委任在臺灣地區有住所之代理人辦理。 前項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之代理人,以專利師、律師及專利代理人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以上的法律文本,关于大陆地区申请人在台湾地区无住所或营业所的情况下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及办理相关事项,必须委任在台湾地区有住所的代理人进行代理。该代理人限于专利师、律师和专利代理人。根据《大陆地区人民申请专利及商标注册作业要点》第3条的规定,大陆地区申请人在台湾地区无住所或营业所的情况下,必须委任在台湾地区有住所的代理人进行代理机构业务。

  • 住所名詞
  • 專利名詞
  • 商標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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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專利及商標註冊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專利及商標註冊作業要點第 3 條規定:「三、大陸地區申請人在臺灣地區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專利、註冊商標及辦理有關事項,應委任在臺灣地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專利及商標註冊作業要點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