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專利及商標註冊作業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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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陸地區申請人在臺灣地區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專利、註冊商標及辦理有關事項,應委任在臺灣地區有住所之代理人辦理。 前項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之代理人,以專利師、律師及專利代理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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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以上的法律文本,关于大陆地区申请人在台湾地区无住所或营业所的情况下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及办理相关事项,必须委任在台湾地区有住所的代理人进行代理。该代理人限于专利师、律师和专利代理人。根据《大陆地区人民申请专利及商标注册作业要点》第3条的规定,大陆地区申请人在台湾地区无住所或营业所的情况下,必须委任在台湾地区有住所的代理人进行代理机构业务。
- 住所名詞
- 專利名詞
- 商標名詞
- 代理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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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