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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九、會有事業用畸零地,七星、瑠公農田水利會得予處分,並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者,限期讓售鄰地所有權人;鄰地所有權人屆期未申購,或有數人爭購時,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二)面積在超過一百平方公尺者,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並通知鄰地所有權人參與投標,其住址以土地登記簿所載為準。 (三)經政府劃設為計畫道路者,經提出都市更新事業需用證明文件之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申請,以讓售方式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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