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鄰地所有權人為合併使用申購之會有非事業用畸零地,七星、瑠公農田水利會得限期讓售予該鄰地所有權人;屆期未申購,或有數人爭購時,以公開標售方式為之。 前項需合併使用之私有畸零地面積少於會有非事業用畸零地面積時,不得受理申購。
三十、鄰地所有權人為合併使用申購之會有非事業用畸零地,七星、瑠公農田水利會得限期讓售予該鄰地所有權人;屆期未申購,或有數人爭購時,以公開標售方式為之。 前項需合併使用之私有畸零地面積少於會有非事業用畸零地面積時,不得受理申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