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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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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鄰地所有權人為合併使用申購之會有事業用畸零地,七星、瑠公農田水利會得限期讓售予該鄰地所有權人;屆期未申購,或有數人爭購時,以公開標售方式為之。 前項需合併使用之私有畸零地面積少於會有非事業用畸零地面積時,不得受理申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30條的規定,如果邊地的所有權人想要合併使用水利會的非事業用畸零地,那麼七星、瑠公農田水利會可以規定一個限期,讓該邊地的所有權人購買這塊土地;如果到期後該土地沒有被申購,或者有多人爭相購買,則可以透過公開標售方式進行處理。 此外,根據該條的第二項規定,如果需要合併使用的私有畸零地的面積小於水利會的非事業用畸零地的面積,則不得受理申購。 需要注意的是,這個回答並未提供參考資料,因此僅為一般解釋,如需具體法規及相關例子,請參考農田水利會相關法規及相關資料來源。

  • 所有權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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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 30 條規定:「三十、鄰地所有權人為合併使用申購之會有非事業用畸零地,七星、瑠公農田水利會得限期讓售予該鄰地所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