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七星、瑠公農田水利會會有非事業用土地,經政府劃設為八公尺以下之計畫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土地外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與會有非事業用畸零地相鄰時,得依前點規定讓售予提出申請購買之鄰地所有權人。 前項土地為道路用地者,得讓售面積,以道路中心線為分割線,並以不超過申購面積為原則。 第一項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得讓售面積,以不超過申購面積為原則。 鄰地所有權人不依前三項規定購買時,應予收取公告現值四成之使用費。
根據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 31 條的規定,當七星、瑠公農田水利會擁有的非事業用土地被政府劃設為計畫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土地外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與非事業用畸零地相鄰時,可以按照前點的規定讓售給提出購買申請的鄰地所有權人。 如果該土地是道路用地,則讓售的面積以道路中心線為分割線,並以不超過申購面積為原則。 如果該土地是公共設施保留地,則讓售的面積以不超過申購面積為原則。 如果鄰地所有權人不按照前述三項的規定購買,應收取公告現值四成的使用費。 這些規定的依據可以參考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第 31 條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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