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會財產處理要點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十一、七星、瑠公農田水利會會有非事業用土地,經政府劃設為八公尺以下之計畫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土地外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與會有非事業用畸零地相鄰時,得依前點規定讓售予提出申請購買之鄰地所有權人。 前項土地為道路用地者,得讓售面積,以道路中心線為分割線,並以不超過申購面積為原則。 第一項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得讓售面積,以不超過申購面積為原則。 鄰地所有權人不依前三項規定購買時,應予收取公告現值四成之使用費。
三十一、七星、瑠公農田水利會會有非事業用土地,經政府劃設為八公尺以下之計畫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土地外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與會有非事業用畸零地相鄰時,得依前點規定讓售予提出申請購買之鄰地所有權人。 前項土地為道路用地者,得讓售面積,以道路中心線為分割線,並以不超過申購面積為原則。 第一項土地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者,得讓售面積,以不超過申購面積為原則。 鄰地所有權人不依前三項規定購買時,應予收取公告現值四成之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