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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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水利會所有(以下簡稱會有)不動產,應依事業目的及計劃妥善管理使用,非經依法變更或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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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动产处理要点第2条的规定,水利会所有的不动产必须按照事业目的和计划进行妥善管理和使用,未经法定程序的变更或未经主管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方式。 参考资料: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动产处理要点第2条 范例:若水利会拥有一块农田用地,根据该条规定,水利会必须按照农田水利事业的需要将该土地用于耕种,若水利会想将该土地用于其他用途,必须经过法定的变更程序或向主管机关报告并获得核准。
- 不動產名詞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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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