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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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處分: (一)都市計畫區域內依法劃定可供建築使用之土地,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可供建築使用之土地。 (二)政府因公需要或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二條規定所稱之公用事業機構經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土地。 (三)核准輔建水利會員工住宅所需之土地。 (四)依本要點第十三點至第十六點規定可以出售之房地。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可以出售之土地。 會有原已出租有案之土地得以出租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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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第3條的規定,臺北市農田水利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時,可以處分非事業用不動產: 1. 都市計畫區域內依法劃定可建築使用的土地,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可建築使用的土地。 範例:臺北市農田水利會擁有一塊都市計畫區域內的土地,符合土地使用規劃,可以根據法律規定進行處分。 2. 政府因公需要或符合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二條規定而核准的土地。 範例:臺北市農田水利會擁有政府核准的土地,用於公共利益或民營公用事業的目的,可以進行處分。 3. 核准輔建水利會員工住宅所需的土地。 範例:臺北市農田水利會為確保員工住宅需求,擁有特定土地,可以進行處分。 4. 根據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第十三點至第十六點規定可以出售的房地。 範例: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依照相關規定,可以出售特定的房地,進行處分。 5. 其他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出售的土地。 範例:臺北市農田水利會在特定法律規定下,可以進行土地出售的處分。 此外,臺北市農田水利會如果擁有已出租的土地,也可以依照出租方式進行處分。 參考資料: 臺北市政府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 https://www.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10CDD31E4AD70B70&s=1AF53B1B5819F48E
- 非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第二條條文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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