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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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水利會之圳路因灌區之減少或消失,需縮小斷面、改道或報廢時,水利會應依法定程序辦理報廢後,依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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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供的資料,我們無法確定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第4條的具體內容。該條款可能涉及水利會處理圳路因灌區減少或消失時所需遵循的法定程序。然而,由於缺乏具體的內容和參考資料,我們無法就此進行逐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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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