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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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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會有不動產處分之查估,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依據土地位置、地形情況,並參酌其利用價值、鄰近土地市價、房屋現值及不動產鑑價公司或學術機構評估之價值估定之。 (二)經標售三次而未能出售之會有房地,或其他處分有困難者,應暫緩處分。 (三)不動產處分之底價,在公開標售前,如公告土地現值調整,應提請查估小組重新查估後,依前點程序辦理。 前項第一款土地查估價格,不得低於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加一定百分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第21條的規定,不動產處分的查估應遵循以下方式進行: (一)根據土地的位置、地形情況,參考其利用價值、鄰近土地市價、房屋現值以及不動產鑑價公司或學術機構評估的價值進行估定。 (二)若有需求進行三次標售卻未能出售的不動產或其他處分有困難的情況,應暫停處分,不予進一步行動。 (三)在公開標售前,如公告土地現值有調整,應提請查估小組重新進行查估,然後按照前項所要求的程序進行處理。 根據該條規定的第一項,土地的查估價格不得低於當年期公告的土地現值加上一定百分比。例如,假設某塊土地當年期公告的土地現值為100萬元,並且在查估過程中確定了一定百分比為10%,那麼根據該規定,該土地的查估價格不能低於110萬元。 參考資料: - 臺北市政府資料開放平臺-土地現值查詢(https://data.taipei/#/dataset/43a7cf70-753d-4e66-bd28-972a673d6d32) - 中華民國地政系統(http://twland.ronny.tw/) - 建築綠建築評估系統(https://gbark.theresource.com.tw/zh_tw/home)

  • 不動產名詞
  • 公告土地現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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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第 21 條規定:「二十一、會有不動產處分之查估,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依據土地位置、地形情況,並參酌其利用價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