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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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會有非事業用不動產處分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水利會應設查估小組,查估出售會有不動產之價格。 (二)擬處分之會有不動產,應編造處分清冊,提經會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報產業發展局備查,但依第七點方式處理之案件,應報市府核定後辦理。 (三)標售不動產時,應於七日前登報公告二日以上,並在門首公告五日以上。 (四)標售畸零地時,應以雙掛號通知鄰接地所有權人。 查估小組設置要點由水利會擬訂,提報會務委員會審定後,報請產業發展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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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文章,我們可以得知臺北市農田水利會的不動產處理要點第20條有以下幾點內容: 一、水利會應設查估小組,查估出售會有不動產之價格。這表示當水利會有不動產需要處分的時候,必須成立一個查估小組來評估這些不動產可以售價多少。 二、擬處分之會有不動產,應編造處分清冊,提經會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報產業發展局備查。這表示水利會在進行不動產處分時,必須編製處分清冊,並經過會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報請產業發展局備查。 三、標售不動產時,應於七日前登報公告二日以上,並在門首公告五日以上。這表示在進行不動產拍賣時,水利會必須在拍賣前七天之前登報公告,並且在拍賣場地的門口公告至少五天。 四、標售畸零地時,應以雙掛號通知鄰接地所有權人。這表示在拍賣畸零地時,水利會必須以雙掛號方式通知鄰接地的所有權人。 綜合以上所述,臺北市農田水利會的不動產處理要點第20條主要是關於水利會不動產處分的程序和公告事項。具體的執行細節和要求,則需要參考水利會的查估小組設置要點以及相關的法規和指引文件。
- 非名詞
- 不動產名詞
- 核定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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