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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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水利會就第三點第一款之會有非事業用建築用地,應依都市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建築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規劃後作最有效處理及運用,其有二筆以上土地相鄰時,應合併整體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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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第6條,水利會在處理非農業用途的建築用地時,需遵守都市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建築法以及其他相關法令的規定,進行規劃並確保最有效的處理和運用。當水利會擁有兩筆以上相鄰的土地時,需進行整體規劃與運用。這條要點的適用範圍是針對水利會的非事業用建築用地處理。根據這條要點,水利會在規劃處理這些用地時,需要遵守相關的法律和法規,並確保將多筆相鄰的土地進行整合規劃。例:水利會擁有兩筆相鄰的非事業用建築用地,按照要點第6條的規定,水利會需遵守都市計畫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建築法等法律,對這兩筆土地進行整體規劃。
- 非名詞
- 都市計畫法法規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法規
- 建築法法規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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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