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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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會有可單獨供建築使用之土地,得就下列方式擇一最佳方案,以增加收益: (一)自建房屋出租。 (二)提供自有土地與他人合建或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與他人共同開發。 (三)自有土地與鄰接土地共同開發。 (四)公開標售。 前項使用應於同一處理方式中,依其地點、地形、面積及投資環境等就自建大樓、共同開發及調整地形之財務計畫、開發方式及分配原則之效益、利弊等因素分析比較,選定最佳方案據以處理。 第一項第二款之處理方式應以公開招標為之,並應依原訂計畫有效運用。 前項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與他人共同開發之規定,由水利會擬訂,提送會務委員會審定,報產業發展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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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第7條,臺北市農田水利會有可單獨供建築使用的土地,可以選擇以下方式來增加收益:(一)自建房屋出租、(二)提供自有土地與他人合建或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與他人共同開發、(三)自有土地與鄰接土地共同開發、(四)公開標售。在選擇處理方式時,應根據地點、地形、面積和投資環境等因素進行分析比較,選擇最佳方案進行處理。第二款中提到的以設定地上權方式與他人共同開發的處理方式,需由水利會擬訂後提交會務委員會審定,並報產業發展局備查。
- 地上權名詞
- 審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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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