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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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會有土地有妨礙都市發展且依省市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屬於畸零地之非事業用土地,依下列方式處分: (一)面積在一六五平方公尺以下者,以不低於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再加一定百分比方式讓售鄰接地所有權人;鄰接地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時間內申購,或不願申購,或有數人爭購無法協調時,應以公開標售方式辦理處分。 (二)面積在一六五平方公尺以上者,應依公開標售方式處分,並通知鄰接地所有人參與投標。 (三)地形狹長之畸零地,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編定為文教區者,作為文教或公益用途時,得不受面積之限制,水利會應提會務委員會決議其處分方式後,報產業發展局核定。 前項各款之標售或處分底價,不得低於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再加一定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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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第8條,畸零地屬於非事業用土地,若該土地有妨礙都市發展且符合畸零地使用規則,則需依照以下方式進行處分。 一、若土地面積在165平方公尺以下,應以不低於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再加一定百分比的價格讓售給相鄰地所有權人。如果鄰接地所有權人未在規定時間內申購、不願申購,或有多人爭購無法協調的情況,則應以公開標售的方式進行處分。 二、若土地面積在165平方公尺以上,應以公開標售的方式進行處分,並通知相鄰地所有人參與投標。 三、對於地形狹長且根據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編定為文教區的畸零地,如果被用於文教或公益用途,則不受面積限制。在進行處分前,農田水利會應提請會務委員會決議處分方式,並報產業發展局核定。 標售或處分底價不得低於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再加一定百分比的價格。 以上回答資料依據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第8條,參考資料有關於該條款的範例。
- 非名詞
- 公告土地現值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投標名詞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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