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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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請合併使用會有畸零地,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二)擬合併之私有地及其相關鄰接土地登記簿賸本暨地籍圖謄本。 (三)都市計畫套繪圖(非都市計畫範圍土地檢附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套繪圖)。 水利會得視業務需要,要求申請人檢附建築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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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第9條規定,申請合併使用畸零地時,應檢附以下文件: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擬合併的私有地及其相關鄰接土地的登記簿賸本暨地籍圖謄本,以及都市計畫套繪圖(若是非都市計畫範圍土地,則需檢附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套繪圖)。此外,根據業務需要,水利會也可以要求申請人檢附建築主管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 參考資料: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第9條,依據臺北市政府公告之最新版本。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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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