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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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鄰接私有畸零地所有權人申請合併會有畸零地,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會有畸零地以限期讓售相鄰地界土地所有權人為原則,鄰接地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用申購,或不願申購,或有數人爭購無法協調時,應以公開標售方式辦理,其底價亦不得低於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再加一定百分比。 (二)私有畸零地所有人之畸零地面積少於會有畸零地面積時,不得受理申購,應與水利會聯合開發或調整地形,但與鄰接私有地合併調整地形,依規定無法協議調整為兩宗建築基地者,得讓售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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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第10條的規定,當鄰接私有畸零地所有權人申請合併會有畸零地時,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若會有畸零地可限期讓售給相鄰地界土地所有權人,但如果鄰接地所有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申購,或不願申購,或申購有數人爭購無法協調時,應以公開標售的方式辦理。此時,底價也不得低於當年公告的土地現值再加一定百分比。 二、如果私有畸零地所有人的畸零地面積小於會有畸零地的面積,不得受理申購,應與水利會聯合開發或調整地形。但若與鄰接的私有地合併後仍無法協議調整成兩宗建築基地,則可以讓售給申請人。 這項規定的內容可以參考臺北市農田水利會的不動產處理要點第10條。根據該要點的規定,當會有畸零地存在並希望與相鄰地合併使用時,如果相鄰地所有權人無法在限定時間內購買該畸零地,或者不願意購買,或者有多人競標購買時無法協調,就必須以公開標售的方式辦理。此時,底價也不得低於當年公告的土地現值再加一定的百分比。 而如果私有畸零地所有人的畸零地面積小於會有畸零地的面積,就不允許他們進行申購,而是應該與水利會聯合開發或者調整地形。但是,如果與相鄰的私有土地合併後,仍然無法協議調整成兩個建築基地,則可以將其出售給申請人。 這個規定的參考資料是臺北市農田水利會的不動產處理要點第10條。根據這個條款的規定,當鄰接的私有畸零地所有權人申請將畸零地合併時,應按照以下規定辦理: 一、若會有畸零地可限期讓售給相鄰地界土地所有權人,但如果鄰接地所有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申購,或不願申購,或申購有數人爭購無法協調時,應以公開標售的方式辦理。此時,底價也不得低於當年公告的土地現值再加一定百分比。 二、如果私有畸零地所有人的畸零地面積小於會有畸零地的面積,不得受理申購,應與水利會聯合開發或調整地形。但若與鄰接的私有地合併後仍無法協議調整成兩宗建築基地,則可以讓售給申請人。 舉例如下: 根據歷年臺北市農田水利會的不動產處理案例,當私有畸零地所有人申請將其畸零地和鄰接土地合併時,如果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在限定的期限內不購買或不願購買,或者有多人競標但無法協調時,會以公開標售的方式辦理。底價會被訂定為當年的公告土地現值再加一定的百分比。 另一方面,如果私有畸零地的面積小於會有畸零地的面積,該申請將不被受理,而是需與臺北市農田水利會合作開發或調整地形。但如果在與相鄰土地合併後仍無法協議調整成兩宗建築基地,則可以考慮讓售給申請人。 這些解釋是基於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第10條的規定,該要點規定了在鄰接私有畸零地所有權人申請合併會有畸零地時的相關事項。
- 所有權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 公告土地現值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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