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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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會有畸零土地位於政府未徵收之八公尺(含)以下之計畫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土地外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不低於政府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加一定百分比方式讓售予合乎規定之相鄰地界土地所有權人。前項所列道路用地計費面積,以道路中心線為分割線,並以不超過申購面積為原則。公共設施保留地計費面積,以不超過申購面積為原則。 對於僅使用該道路土地而不願購買者,應予收取公告現值四成之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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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第 11 條,這項法條主要是針對位於政府未徵收的八公尺以下道路計畫或都市計畫道路土地外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提出了一種讓售政策。根據這項法條,這些土地可以以不低於政府當年公告土地現值加一定百分比的價格,售予符合規定的相鄰土地所有權人。售價的計算方式可以是以道路中心線為分割線,並以不超過申購面積為原則。同時,對於只使用該道路土地而不願購買的人,則應該收取公告現值四成的使用費。 這項法條主要是針對未徵收的道路土地外公共設施保留地提供了一種解決方案,即讓售土地給符合條件的相鄰土地所有者。以上述法規為參考,並未找到具體的範例。
- 徵收名詞
- 都市計畫名詞
- 保留地名詞
- 公告土地現值名詞
- 土地所有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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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