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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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會有非建築用地,地形狹長、地界曲折,得依鄰接地所有權人之申請,按鄰接土地地界規劃後,面積在三三0平方公尺以下者,依下列方式處分: (一)面積在一六五平方公尺以下者,以不低於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再加一定百分比方式讓售鄰接地所有權人,鄰接地所有權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購,或不願申購,或有數人爭購無法協調時,應以公開標售方式辦理處分。 (二)面積在一六五平方公尺以上者,得依公開標售方式處分,並通知鄰接地所有人參與投標,其住址以土地登記簿所載為準。 前項各款以公開標售方式辦理處分之土地,其底價不得低於第一項第一款前段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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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第12條,有關非建築用地的處理方式如下: 1. 面積在165平方公尺以下的地皮,可以按照不低於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加一定百分比的方式優先出售給鄰接地的所有權人。如果鄰接地的所有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不願意購買,或者有多人爭購無法達成協議,則應以公開標售的方式處理。 2. 面積在165平方公尺以上的地皮,可以通過公開標售的方式處理,並通知鄰接地的所有人參加競標。通知的住址以土地登記簿記載的為準。 所有按照公開標售方式處理的土地,其底價不得低於第一款規定中的前段所規定的價格。
- 非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公告土地現值名詞
- 投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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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