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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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會有圳路為配合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用地之規定,且增進鄰接土地使用效益時,在不影響原有圳路灌排功能及維護管理之原則下,該鄰接地所有權人經依規定辦理圳路改道後,所生舊圳路土地之處分,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舊圳路面積在一六五平方公尺以下者,以不低於當年期公告土地現值再加一定百分比方式讓售鄰接地所有權人;面積在一六五平方公尺以上者,則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並賦予申請改道人優先承購權。 (二)申請人應將新圳路土地無償提供水利會使用至不具灌溉排水功能而廢圳時,並辦理法院切結認證。 前項第二款於已無農田灌排功能之圳路,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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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不動產處理要點第13條的內容,該條規定了處理舊圳路土地的方式。根據該條規定,當舊圳路土地的面積在165平方公尺以下時,應以不低於該年度期公告土地現值再加一定百分比的價格讓售給鄰接地的所有權人;而當舊圳路土地的面積在165平方公尺以上時,則應以公開標售的方式處分,同時賦予申請改道的人優先承購權。此外,申請人應該無償提供新圳路土地供水利會使用,直到該土地不再具有灌溉排水功能而廢除圳路時,並且需要辦理法院的切結認證。需要注意的是,前項第二款規定僅適用於已經沒有農田灌溉排水功能的圳路。
- 土地使用分區名詞
- 非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公告土地現值名詞
- 切結名詞
- 認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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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