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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節目與廣告區分認定原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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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確保視聽眾之視聽權益,並顧及廣電產業經濟發展,以維護節目完整性及內容編輯之獨立性,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執行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等有關節目與廣告應區分之規定,特訂定本認定原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節目與廣告區分認定原則第 1 條旨在確保視聽眾的視聽權益,維護節目完整性和內容編輯的獨立性。根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和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的相關規定,本會制定了該認定原則。 參考資料: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節目與廣告區分認定原則」

  •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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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節目與廣告區分認定原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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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節目與廣告區分認定原則第 1 條規定:「一、為確保視聽眾之視聽權益,並顧及廣電產業經濟發展,以維護節目完整性及內容編輯之獨立性,國家通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節目與廣告區分認定原則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