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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節目與廣告區分認定原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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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認定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影像:指一切以視覺方式呈現者。 (二)聲音:指旁白、音訊、背景音樂等。 (三)內容呈現:指特定或可資辨識之廠商品牌、商品、商業服務、電話、網址、標識、標語等方式;或涉及特定產品之效用、使用方式者。 (四)參與者:指如廠商、主持人、來賓、主播、新聞記者、主講人、表演者等。 (五)道具、布景:指名牌、圖卡、圖表、海報等布置場景所使用之素材。 (六)新聞報導:指各類型以事實報導為主之內容。 (七)兒童節目:指為學齡前及學齡兒童所製作之節目。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節目與廣告區分認定原則第2條的定義如下: 一、影像:指以視覺方式呈現的任何內容,包括影片、圖像等。 二、聲音:指出現在節目或廣告中的旁白、音訊、背景音樂等聲音元素。 三、內容呈現:指以特定的方式展示廠商品牌、商品、商業服務、電話、網址、標識、標語等,或涉及特定產品的效用、使用方式等。 四、參與者:指出現在節目或廣告中的廠商、主持人、來賓、主播、新聞記者、主講人、表演者等。 五、道具、布景:指用於場景佈置的名牌、圖卡、圖表、海報等。 六、新聞報導:指以事實報導為主的各類型內容。 七、兒童節目:指專為學齡前和學齡兒童製作的節目。 以上定義提供了辨別節目和廣告的基準,使得觀眾可以清楚辨識兩者之間的差異。這些定義有助於監管機構確定節目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同時也保護了觀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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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節目與廣告區分認定原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節目與廣告區分認定原則第 2 條規定:「二、本認定原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影像:指一切以視覺方式呈現者。 (二)聲音:指旁白、音訊、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節目與廣告區分認定原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