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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法官輪辦事務相關作業要點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 檢察官於候補期滿經考查候補成績及格者,得申請轉任法官,並於轉任第一年擔任合議案件之受命或陪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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