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法官輪辦事務相關作業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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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檢察官於候補期滿經考查候補成績及格者,得申請轉任法官,並於轉任第一年擔任合議案件之受命或陪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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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條第六項規定,檢察官在候補期滿且經考查成績及格後,可以申請轉任法官,並在轉任的第一年擔任合議案件的受命或陪席法官。根據此規定,候補法官在轉任為法官後需要擔任合議案件的受命或陪席法官。這項規定的目的是讓候補法官有更多的實務經驗並熟悉法官的角色和責任。這種安排可以進一步提高法官的專業能力和裁判品質。作為一個示例,假設一位候補法官在候補期滿並經過考查後,成功轉任為法官。在轉任的第一年,他被指派擔任了幾起合議案件的受命或陪席法官,以積累更多的庭審經驗並提升自己的專業能力。
- 陪席法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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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