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法官輪辦事務相關作業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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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本要點適用於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三十九期起分發之候補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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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候補法官輪辦事務相關作業要點第11條,此條適用於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第三十九期及以後分發的候補法官。 參考資料: 依據司法官訓練所司法官班分發辦事要點第三條,司法官訓練所訓練的候補法官在分配到各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之前,需完成一系列的訓練課程。因此,候補法官輪辦事務相關作業要點第11條所述適用時間與分發的司法官班期數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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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