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候補法官輪辦事務相關作業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 候補法官之分發,依下列程序: (一) 候補法官分發時,均分發至地方法院,其中二分之一於地方法院擔任合議案件之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二分之一調上級審法院 (指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 辦理事務。 (二) 前項分發前,由司法院提供應分發地方法院及調上級審法院辦理事務之人數,供候補法官分別填具志願,志願相同而缺額不足時,按司法官訓練所結業成績先後決之。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候補法官輪辦事務相關作業要點 第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