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法官輪辦事務相關作業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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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候補法官之分發,依下列程序: (一) 候補法官分發時,均分發至地方法院,其中二分之一於地方法院擔任合議案件之受命法官及陪席法官,二分之一調上級審法院 (指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 辦理事務。 (二) 前項分發前,由司法院提供應分發地方法院及調上級審法院辦理事務之人數,供候補法官分別填具志願,志願相同而缺額不足時,按司法官訓練所結業成績先後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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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候補法官輪辦事務相關作業要點第2條,候補法官的分發程序如下: (一) 候補法官被分發時,他們的工作會均分發到地方法院。其中的一半會擔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的受命法官和陪席法官,另一半會調到上級審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辦理事務。 (二) 在分發之前,司法院會提供應分發到地方法院和調到上級審法院辦理事務的人數,讓候補法官填寫志願。如果志願相同且缺額不足,則根據司法官訓練所的結業成績來決定先後順序。 根據這項法規,候補法官的分發工作會根據地方法院和上級審法院的需求進行,以確保工作能夠均勻分配。這有助於有效地運作司法系統,確保司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效率。 (對於分發至地方法院的候補法官,他們可以擔任合議案件的受命法官和陪席法官,這可以提供他們具體的實務經驗和參與合議的機會。對於分發至上級審法院的候補法官,他們可以參與更複雜和重要的案件審理,進一步提升自己的專業能力和素養。)
- 受命法官名詞
- 陪席法官名詞
- 行政法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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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