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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補法官輪辦事務相關作業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 相關法院於候補法官報到前,即應就下列事務充分準備: (一) 規劃候補法官應辦理之案件或事務類型。 (二) 備妥候補法官辦理事務所需之辦公室、電腦軟硬體及其他相關設備。 (三) 遴選認真負責、形象能力良好之庭長或法官,負責指導。各法院所擇定之庭長、法官人選,應先報司法院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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