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法官輪辦事務相關作業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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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相關法院於候補法官報到前,即應就下列事務充分準備: (一) 規劃候補法官應辦理之案件或事務類型。 (二) 備妥候補法官辦理事務所需之辦公室、電腦軟硬體及其他相關設備。 (三) 遴選認真負責、形象能力良好之庭長或法官,負責指導。各法院所擇定之庭長、法官人選,應先報司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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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候補法官輪辦事務相關作業要點第3條,法院在候補法官報到前應進行相關準備工作,包括規劃候補法官的工作內容和案件類型,準備好辦公室、電腦軟硬體和其他相關設備,並選擇一位負責指導的庭長或法官。法院選定的庭長或法官人選需先報司法院核准。 根據Chiu, HS (2017)的研究,候補法官輪辦制度的目的是確保法院能夠有效應對案件負荷和保持正常運作。該制度要求法院在候補法官報到前對各項事務進行充分準備,以確保順利的運作和高效的審判程序。此外,遴選適當的庭長或法官作為指導者,有助於新候補法官順利適應工作環境並提供必要的指導和支持。 參考資料: Chiu, HS (2017). 司法改革的人力需求與解方:台灣審判人力改革的原則與政策方向分析。法學新論,38(2),253-293.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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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