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法官輪辦事務相關作業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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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候補法官擔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之受命法官或陪席法官者,依該法院事務分配之規定辦理,但得酌減分案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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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候補法官擔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之受命法官或陪席法官的相關作業,根據《候補法官輪辦事務相關作業要點》第4條的規定,候補法官應按照該法院事務分配的規定進行辦理,但可以酌減分配給他們的案件比例。該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候補法官能在合理的範圍內參與地方法院的合議案件,並根據法院的工作負荷進行分配。例如,如果一個地方法院的工作量非常繁忙,可能會限制候補法官參與合議案件的數量,以確保法庭工作的效率和品質。請注意,這是一個示例回答,實際上可能需要參考相關的地方法院法規或最新的候補法官相關作業要點來提供更具體的解釋。
- 受命法官名詞
- 陪席法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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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