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法官輪辦事務相關作業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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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各法院院長至少每三個月邀集候補法官集會一次,聽取有關辦理事務及其他相關意見,並做妥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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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候補法官輪辦事務相關作業要點第8條規定,各法院院長至少每三個月要邀集候補法官集會一次,目的是聽取有關辦理事務及其他相關意見,并做妥適的處理。這項規定強調院長與候補法官之間的定期交流和溝通,以確保候補法官對法院事務的了解和參與度。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可能是法院內部的規章制度、法院組織法或其他相關法律文件。具體的範例可能是法院院長根據這項規定邀集候補法官開會,討論法院的運作、事務辦理情況,以及候補法官對法院工作的建議或意見。這樣的集會可以促進法官之間的交流和合作,有助於提升法院的效能和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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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