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辦案規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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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案件收受後將監察院移付部份與各院部會長官及地方最高行政長官移送部份分簿登記並分別依收案編號次第按委員席次輪流分配之。 委員之席次以任命先後定之其同時任命者以名次之先後定之。 第一項分配之案件委員長查察進行程序認有必要時得改分他委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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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辦案規則第 9 條規定了懲戒案件的分配方式。根據該條規定,懲戒案件收受後會被分成兩部分,一部分移交給監察院,另一部分移交給各院部會長官以及地方最高行政長官。這些案件會逐個登記,然後根據收案編號次第和委員席次進行輪流分配。委員的席次是根據任命的先後順序確定的,同時被任命的委員則根據名次的先後順序確定。在第一項指定的案件中,委員長查察進行程序後認為有需要時,可以改變分配給其他委員處理。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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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