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本院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以指派本院之適當人員充任訴訟代理人為原則。必要時並得委任本院以外之適當人員為訴訟代理人。
最高行政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6條規定,在國家賠償事件的訴訟中,原則上應指派本院適當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然而,在必要時,也可以委任本院以外的適當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相關解釋,此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國家賠償事件的訴訟代理人具備適當的專業素質和才能,以確保訴訟當事人的權益得到適當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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