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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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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院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以指派本院之適當人員充任訴訟代理人為原則。必要時並得委任本院以外之適當人員為訴訟代理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6條規定,在國家賠償事件的訴訟中,原則上應指派本院適當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然而,在必要時,也可以委任本院以外的適當人員擔任訴訟代理人。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相關解釋,此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國家賠償事件的訴訟代理人具備適當的專業素質和才能,以確保訴訟當事人的權益得到適當保護。

  • 國家賠償名詞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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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16 條規定:「十六、本院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以指派本院之適當人員充任訴訟代理人為原則。必要時並得委任本院以…」(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