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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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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院應審慎行使求償權,並應先與被求償者進行協商,得酌情許其分期給付,其協商結果應作成紀錄。協商不成立者,應注意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時效期間,於報經 院長核定後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5條的規定,該法院在行使求償權時應審慎考慮,並且應先與被求償者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立,法院應注意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的時效期間,並且在經院長核定後按照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這意味著在尋求國家賠償時,法院會先進行協商,並在協商失敗後才會開始進行訴訟程序。其中協商結果應該記錄下來,並且法院需要注意時效期限的適用。然而,提供具體案例的參考資料並不在提供的資訊中。

  • 求償名詞
  • 分期給付名詞
  • 第八條第二項條文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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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15 條規定:「十五、本院應審慎行使求償權,並應先與被求償者進行協商,得酌情許其分期給付,其協商結果應作成紀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