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本院應審慎行使求償權,並應先與被求償者進行協商,得酌情許其分期給付,其協商結果應作成紀錄。協商不成立者,應注意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時效期間,於報經 院長核定後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5條的規定,該法院在行使求償權時應審慎考慮,並且應先與被求償者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立,法院應注意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的時效期間,並且在經院長核定後按照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這意味著在尋求國家賠償時,法院會先進行協商,並在協商失敗後才會開始進行訴訟程序。其中協商結果應該記錄下來,並且法院需要注意時效期限的適用。然而,提供具體案例的參考資料並不在提供的資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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