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本院因賠償事件所生求償權之行使,應經本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之核議。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4條,當本院欲行使賠償事件的求償權時,應經本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的核議。這表示最高行政法院在處理國家賠償事件時,必須經過該委員會的討論和審議。該委員會可能負責審查與評估有關賠償事件的相關資訊和文件,確定適當的賠償金額和其他相關事項。目的是確保賠償的合理性和公平性。具體的程序和要求可能可在最高行政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的其他條款或相關規定中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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