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協議成立時,應依規定作成協議書 (格式如附件十) ,由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本院印信,於十日內派員或交郵務機構送達,作成送達證書 (格式如附件十一) 。 前項協議書及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件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應將送達證書附卷。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3條的規定,當協議成立時,應按照規定製作協議書(附件十)並由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最高行政法院印章,在十天內派員或交予郵務機構進行送達,並製作送達證書(附件十一)。協議書及其他相關國家賠償事件文件的送達,適用民事訴訟法中有關送達的規定,并且應將送達證書作為案卷的附件。 這些規定的依據來自于最高行政法院制定的「最高行政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以及民事訴訟法中有關送達的相關規定。這些要點和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協議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以及確保在國家賠償事件中的相關文件可以得到正確的送達和紀錄。 例如,在最高行政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中,要求在協議成立時製作協議書並簽名或蓋章,這可以確保協議的明確性和一致性。而送達證書則是為了確保文件的送達過程得到正確的紀錄,以便將來的證明和範例使用。 這些規定中提到的附件十和附件十一,可能是具體的協議書和送達證書範本,具體的格式和內容則需要參考相關的法規和行政部門的相關指南和指示文件,以確保文件的格式和內容符合法律的要求。 參考資料: 1. 最高行政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2. 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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