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未成立,請求權人未依規定請發協議不成立證明書者,本院得依其請求,繼續協議一次 (格式如附件九) 。
最高行政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2條規定,當請求權人在協議開始日起逾過六十日時,若協議未能成立,請求權人應依規定提出協議不成立證明書。根據這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可以根據請求權人的請求,繼續進行一次協議。具體的格式可以參考附件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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