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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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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未成立,請求權人未依規定請發協議不成立證明書者,本院得依其請求,繼續協議一次 (格式如附件九) 。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2條規定,當請求權人在協議開始日起逾過六十日時,若協議未能成立,請求權人應依規定提出協議不成立證明書。根據這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可以根據請求權人的請求,繼續進行一次協議。具體的格式可以參考附件九。

  • 請求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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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12 條規定:「十二、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未成立,請求權人未依規定請發協議不成立證明書者,本院得依其請求…」(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