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協議紀錄 (格式如附件八) 應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詳為記載,並由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及加蓋本院印信。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1條的規定,協議紀錄應詳細記載並由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本院印信。這是確保協議紀錄的有效性和可執行性的要求。 根據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内容,協議紀錄應記載以下事項: 1. 協議的處所、日期; 2. 到場的請求權人或代理人、賠償義務機關的代表人或其指定代理人,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人員; 3. 協議事件的案號、案由; 4. 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的金額或回復原狀的內容以及請求的事實理由; 5. 賠償義務機關的意見; 6. 法律規定的其他人員的意見; 7. 其他重要事項; 8. 協議的結果。 這些紀錄相當重要,不僅要有當事人的簽署或蓋章,還需要加蓋本院的印信,以確保協議的合法性和執行力。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