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協議進行時,本院得洽請鑑定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到場陳述意見 (格式如附件七) 。依據調查之證據,確定責任範圍,但在決定賠償金額成立協議前,應報經院長核定。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0條,當協議進行時,法院可以請鑑定人或其他適當人士出席並陳述意見,以確定責任範圍。然而,在確定賠償金額之前,必須經過院長的核准。根據相關資料,這條法規是為了確保在達成協議之前,法院能夠對賠償金額進行審核和核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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