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置委員五人,由本院高級職員中指派兼任;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其他事務人員由書記廳人員兼充,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該會有關事務。
最高行政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2條規定了該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的組成和職責。根據該條規定,該委員會由五人組成,由本院高級職員指派兼任,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其他事務人員則由書記廳人員兼任,根據主任委員的命令處理相關事務。 這條規定確立了最高行政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的組織架構,以及成員的選任方式。委員會的成員應具有高級職員的身份,並由高級職員中指派兼任。其中一人被指定為主任委員,負責委員會的領導和協調工作。其他事務人員則由書記廳人員兼任,協助主任委員處理委員會的相關事務。 作為一位法律系教授,你可以參考《最高行政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這個法規文件作為解釋的依據。該文件包含了最高行政法院處理國家賠償事件所需遵循的原則和程序。針對第2條的解釋,你可以參考該法規文件中關於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組成和職責的相關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