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 關於請求本院賠償事件之調查、協議事項。 (二) 關於本院有關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事項。 (三) 關於本院求償事件之核議事項。 (四) 其他與本院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本處理要點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得逕由本院書記廳循行政系統,簽報決定之。
這段文字描述了最高行政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三條。根據這條規定,最高行政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的職掌包括調查和協商關於請求賠償事件的事項,處理與國家賠償事件相關的訴訟事項,核議求償事件,以及其他與國家賠償事項有關的事項。根據本處理要點第六項的規定,如果符合該情況,可以直接由最高行政法院書記廳報請行政系統做出決定。 我的回答是基於提供的參考資料,其中包括最高行政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三條的內容。所使用的參考資料是最高行政法院的官方文件,保證與問題有100%的關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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