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本院指定協議期日前,應先審查請求書是否於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程式,如不合者,應即通知請求權人或其代理人於相當期間內補正。其次應依據請求書調查其請求是否與國家賠償法所定要件相符。如認本院非賠償義務機關或無賠償義務、或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者,得不經協議,於收受前項請求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述理由拒絕之 (格式如附件四) ,並通知有關機關。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6條,當審查請求書時,應先確認是否按照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所規定的程序,如果不符合的話,應立即通知請求權人或其代理人在合理期限內進行修正。其次,應根據請求書調查其請求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的要件。如果裁定認為被請求的機關並不存在賠償義務,或者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則在收到請求書後的三十天內可以以書面形式陳述理由拒絕該請求,並通知相關機關。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2013年修正版 https://www.judicial.gov.tw/docs/TNACI1/Page-e516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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