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除有前條應通知補正或拒絕賠償之情形外,應速指定協議期日,通知請求權人及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之機關、公務員、團體、個人或應負責任之人 (格式如附件五) 。
根據法律系教授的專業知識,以及上述的法規逐條解釋,我不知道最高行政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7 條的具體內容。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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