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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打字室管理要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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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速件應於繕畢後立即送交該股書記官,不受前開時間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打字室管理要點第 5 條規定,最速件指的是加急處理的案件,應該在編輯完成後立即送交給該股的書記官。根據該條規定,最速件的時間限制是不受其他時間限制的影響,即使是在其他限制時限內,最速件仍應優先處理。這意味著最速件具有優先處理的特殊性質,它的編輯和送達應該盡快完成,不受其他限制的約束。關於最高行政法院打字室管理要點第 5 條的具體範例,並未提供任何與之相關的內容,所以無法舉出具體的例子。

  • 書記官名詞
  • 前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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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打字室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打字室管理要點第 5 條規定:「五、最速件應於繕畢後立即送交該股書記官,不受前開時間之限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打字室管理要點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