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打字室管理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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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最速件應於繕畢後立即送交該股書記官,不受前開時間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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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打字室管理要點第 5 條規定,最速件指的是加急處理的案件,應該在編輯完成後立即送交給該股的書記官。根據該條規定,最速件的時間限制是不受其他時間限制的影響,即使是在其他限制時限內,最速件仍應優先處理。這意味著最速件具有優先處理的特殊性質,它的編輯和送達應該盡快完成,不受其他限制的約束。關於最高行政法院打字室管理要點第 5 條的具體範例,並未提供任何與之相關的內容,所以無法舉出具體的例子。
- 書記官名詞
- 前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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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