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判書類之繕打,採輪分制。並由各打字同仁按季輪流擔任分配工作。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8.07.24
廢最高行政法院打字室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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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判書類應於三日內繕畢。
三、繕畢之裁判書類除登載於送件簿或送件清單記明「繕畢日期」,送交書記官簽收外,並應於裁判正本交付送達檢查單上「繕畢日期」欄內記載詳實,並簽名或蓋章。
四、繕畢之裁判書類,應至少於每日上午九時至十時及下午二時至三時各一次,送各書記科書記官校對。
五、最速件應於繕畢後立即送交該股書記官,不受前開時間之限制。
六、打字同仁對所受配繕打之裁判書類,應善盡保管責任,不得任意置放或攜出辦公處所。
七、打字同仁擬於每月最後五天工作日內請假者,應事先簽請核准,但顯無耽誤公事之虞者,不在此限。 (例如非院內評議日或評議日之前一天)
八、同日請假同仁除經主管科長核准,不宜超過二人。
九、請假同仁裁判書類之繕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急件、速件或最速件應由職務代理人當日繕畢。
(二) 請假未逾三日者,仍照常配繕,由請假同仁與職務代理人自行協商,依限繕打,職務代理人不得抵分。
(三) 請假三日以上 (含三日) 未滿七日者不予停分,但可依下列規定辦理:
1.請假前未繕畢之裁判書類,由其他同仁勻分繕打,除無法預期之因素外,應於銷假後,依二輪次補分一件之方式補繕其他同仁代繕之件數。
2.請假者可於請假前以二輪次補分一件之方式提前補繕,於銷假後折抵件數;或於銷假後,依前開方式補繕應繕之件數。
3.待分之裁判書類於請假前一日不予分配;銷假前一日則仍依規定分配。
4.請假七日以上者,予以停分,亦不另補繕,但銷假前一日則仍依規定分配。
十、為避免延滯,裁判書類之補繕、折抵於每月最後一星期停止實施。
十一、婚假、喪假、產假、公假或住院病假,不受前開規定限制,銷假後亦不另補繕。惟如分段請假未滿三日者,仍依前開規定辦理。
十二、新進人員第一個月繕打件數為其他同仁之半數。
十三、其他如有未盡事宜或相關爭議,由主管科科長依職權處理分配。
十四、本要點經院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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