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打字室管理要點 第 3 條
快速跳轉
三、繕畢之裁判書類除登載於送件簿或送件清單記明「繕畢日期」,送交書記官簽收外,並應於裁判正本交付送達檢查單上「繕畢日期」欄內記載詳實,並簽名或蓋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打字室管理要點第3條規定,繕畢之裁判書類在送交書記官簽收後,除了登載於送件簿或送件清單上的繕畢日期外,還應在裁判正本交付給送達檢查單上的繕畢日期欄內詳細記載,並由負責繕畢的人簽名或蓋章。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司法院令第10804060520號修正案,送遞裁判書或判決書給當事人或參與程序的其他人時,應有書面的送達證明,其中應包含送達日期、時間、地點以及被送達的人的姓名或名稱。 例如,如果一份裁判書於2022年1月1日由法院送達給被告的律師,在送達證明上應該清楚記載該日期和時間,並且律師應該在接收文件時簽名或蓋章作為證據。當被告的律師收到裁判書後,法院的送達程序被視為合法且有效的。
- 裁判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交付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最高行政法院打字室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