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打字室管理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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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裁判書類應於三日內繕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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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打字室管理要點第 2 條規定,裁判書類應於三日內完成編輯和打字工作。這意味著一旦裁判書的內容確定,打字室需要在三天內完成相關工作。 範例:如某一行政法院的判決書在法官審理案件後確定,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打字室管理要點第 2 條的規定,該行政法院打字室需要在三天內將該判決書完成編輯和打字工作,以確保及時的送達和公告。
- 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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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