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打字室管理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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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如有未盡事宜或相關爭議,由主管科科長依職權處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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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打字室管理要點第13條的規定,對於未盡事宜或相關爭議,應由主管科科長依據其職權進行處理和分配。該規定確立了主管科科長在處理打字室管理的其他事項和相關爭議時的權限和責任。例如,如果有關於打字室資源分配或工作流程的糾紛,主管科科長便有職權根據法規或部門內部指導方針進行處理和分配。而這也體現了最高行政法院對於打字室管理的有效組織和運作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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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