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打字室管理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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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婚假、喪假、產假、公假或住院病假,不受前開規定限制,銷假後亦不另補繕。惟如分段請假未滿三日者,仍依前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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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最高行政法院打字室管理要點第 11 條規定,婚假、喪假、產假、公假或住院病假不受前述規定限制,銷假後也不需要另外補繕。但如果分段請假未滿三天,則仍需依照前述規定辦理。根據這條規定,婚假、喪假、產假、公假或住院病假的請假期間不受其他規定的限制,且一旦銷假就不需要再進行補假。然而,如果請假是分段的,且每段假期都不滿三天,則仍需要按照其他規定辦理。
- 前開名詞
- 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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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