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打字室管理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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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打字同仁擬於每月最後五天工作日內請假者,應事先簽請核准,但顯無耽誤公事之虞者,不在此限。 (例如非院內評議日或評議日之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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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最高行政法院打字室管理要點第7條規定,打字同仁如欲在每月最後五個工作日內請假,應先簽請核准,但如果不會耽誤公事,則不受此限制。這表示在特定情況下,打字同仁可以在除了院內評議日或評議日前一天以外的最後五個工作日內請假,而不需要提前簽請核准。
- 核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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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