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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打字室管理要點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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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打字同仁擬於每月最後五天工作日內請假者,應事先簽請准,但顯無耽誤公事之虞者,不在此限。 (例如院內評議日或評議日之前一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最高行政法院打字室管理要點第7條規定,打字同仁如欲在每月最後五個工作日內請假,應先簽請核准,但如果不會耽誤公事,則不受此限制。這表示在特定情況下,打字同仁可以在除了院內評議日或評議日前一天以外的最後五個工作日內請假,而不需要提前簽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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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打字室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打字室管理要點第 7 條規定:「七、打字同仁擬於每月最後五天工作日內請假者,應事先簽請核准,但顯無耽誤公事之虞者,不在此限。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打字室管理要點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