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打字室管理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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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請假同仁裁判書類之繕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急件、速件或最速件應由職務代理人當日繕畢。 (二) 請假未逾三日者,仍照常配繕,由請假同仁與職務代理人自行協商,依限繕打,職務代理人不得抵分。 (三) 請假三日以上 (含三日) 未滿七日者不予停分,但可依下列規定辦理: 1.請假前未繕畢之裁判書類,由其他同仁勻分繕打,除無法預期之因素外,應於銷假後,依二輪次補分一件之方式補繕其他同仁代繕之件數。 2.請假者可於請假前以二輪次補分一件之方式提前補繕,於銷假後折抵件數;或於銷假後,依前開方式補繕應繕之件數。 3.待分之裁判書類於請假前一日不予分配;銷假前一日則仍依規定分配。 4.請假七日以上者,予以停分,亦不另補繕,但銷假前一日則仍依規定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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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打字室管理要點第9條,關於請假同仁裁判書類的繕打,有以下規定: 1. 急件、速件或最速件應由職務代理人當日繕畢。這表示對於急件、速件或最速件,職務代理人必須在當天完成繕打工作。 2. 請假未逾三日者,仍照常配繕,由請假同仁與職務代理人自行協商,依限繕打,職務代理人不得抵分。這意味著請假時間不超過三天的同仁,繼續按照正常分配進行繕打,請假同仁和職務代理人可自行協商完成,職務代理人不能推卸責任。 3. 請假三日以上 (含三日) 未滿七日者不予停分,但可依下列規定辦理: - 請假前未繕畢之裁判書類,由其他同仁勻分繕打,除無法預期之因素外,應於銷假後,依二輪次補分一件之方式補繕其他同仁代繕之件數。 - 請假者可於請假前以二輪次補分一件之方式提前補繕,於銷假後折抵件數;或於銷假後,依前開方式補繕應繕之件數。 - 待分之裁判書類於請假前一日不予分配;銷假前一日則仍依規定分配。 - 請假七日以上者,予以停分,亦不另補繕,但銷假前一日則仍依規定分配。 以上是根據最高行政法院打字室管理要點第9條的規定進行的釋義。參考依據為最高行政法院相關文件。
- 裁判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前開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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