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本院卷宗編訂順序如下: (一)卷宗封面 (二)本院訴訟卷宗目錄 (三)本院卷證標目 (四)送卷公函 (五)原審法院卷證標目 (六)原審裁判書或原確定裁判書 (七)裁判費審查表(黏貼裁判費統一收據) (八)上訴(或抗告、再審、聲請)狀及其送達證書 (九)委任書 (十)其他有關文狀 (十一)證物袋 (十二)本院訴訟事件初步審查表(如附件一)、大法庭及其相關事件初步審查表(如附件二) (十三)卷宗底頁 如有特殊原因,無法依上開順序編訂者,得依實際情形調整之。
根据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4 條,最高行政法院在編訂卷宗時遵循特定的順序。其中,卷宗的順序為: (一)卷宗封面 (二)本院訴訟卷宗目錄 (三)本院卷證標目 (四)送卷公函 (五)原審法院卷證標目 (六)原審裁判書或原確定裁判書 (七)裁判費審查表(黏貼裁判費統一收據) (八)上訴(或抗告、再審、聲請)狀及其送達證書 (九)委任書 (十)其他有關文狀 (十一)證物袋 (十二)本院訴訟事件初步審查表(如附件一)、大法庭及其相關事件初步審查表(如附件二) (十三)卷宗底頁 根據該注意事項,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調整,則可依實際情況調整。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explain/explain1.php?expno=846179CEDAEEA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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