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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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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院卷宗編訂順序如下: (一)卷宗封面 (二)本院訴訟卷宗目錄 (三)本院卷證標目 (四)送卷公函 (五)原審法院卷證標目 (六)原審裁判書或原確定裁判書 (七)裁判費審查表(黏貼裁判費統一收據) (八)上訴(或抗告再審、聲請)狀及其送達證書 (九)委任書 (十)其他有關文狀 (十一)證物袋 (十二)本院訴訟事件初步審查表(如附件一)、大法庭及其相關事件初步審查表(如附件二) (十三)卷宗底頁 如有特殊原因,無法依上開順序編訂者,得依實際情形調整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4 條,最高行政法院在編訂卷宗時遵循特定的順序。其中,卷宗的順序為: (一)卷宗封面 (二)本院訴訟卷宗目錄 (三)本院卷證標目 (四)送卷公函 (五)原審法院卷證標目 (六)原審裁判書或原確定裁判書 (七)裁判費審查表(黏貼裁判費統一收據) (八)上訴(或抗告、再審、聲請)狀及其送達證書 (九)委任書 (十)其他有關文狀 (十一)證物袋 (十二)本院訴訟事件初步審查表(如附件一)、大法庭及其相關事件初步審查表(如附件二) (十三)卷宗底頁 根據該注意事項,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調整,則可依實際情況調整。 參考資料: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https://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explain/explain1.php?expno=846179CEDAEEA727

  • 原審法院名詞
  • 裁判名詞
  • 確定裁判名詞
  • 裁判費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 再審名詞
  • 送達證書名詞
  • 委任書名詞
  • 上開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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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4 條規定:「十四、本院卷宗編訂順序如下: (一)卷宗封面 (二)本院訴訟卷宗目錄 (三)本院卷證標目 (四)…」(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科書記官辦事注意事項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